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925/264489/
從醫療法律層面來說,同志確實有權為其伴侶簽署手術、麻醉與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相關同意書。依據醫療法第63與64條規定,除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外,關係人亦可代病人簽署醫療之法律文件。而依照衛生署(衛福部前身)公報第34卷5號53頁之解釋,關係人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也就是在醫療決策中,具備(非)同志身分之「同居人」或「配偶」,並不會因為其有無法定之婚姻關係,而接受到醫界不公平之對待。條文沒有規定代為簽署同意書之人在法律上的效力順位呀。
條文都規定的那麼模糊了,關係人的認定自然是任憑院方主觀認定。
同居人及摯友同時出現在醫療現場,誰的意見優先?特別密切關係的認定?
而且該函令在簽署同意書之見證人順位上,關係人的確是劣於配偶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