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925/264489/
從醫療法律層面來說,同志確實有權為其伴侶簽署手術、麻醉與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相關同意書。依據醫療法第63與64條規定,除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外,關係人亦可代病人簽署醫療之法律文件。而依照衛生署(衛福部前身)公報第34卷5號53頁之解釋,關係人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也就是在醫療決策中,具備(非)同志身分之「同居人」或「配偶」,並不會因為其有無法定之婚姻關係,而接受到醫界不公平之對待。條文沒有規定代為簽署同意書之人在法律上的效力順位呀。
條文都規定的那麼模糊了,關係人的認定自然是任憑院方主觀認定。
同居人及摯友同時出現在醫療現場,誰的意見優先?特別密切關係的認定?
而且該函令在簽署同意書之見證人順位上,關係人的確是劣於配偶及親屬。
民國 93 年 10 月 22 日衛署醫字第 09300218149 號
要旨:
公告「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三、簽署手術同意書
(一) 手術同意書除下列情形外,應由病人親自簽名:
2.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 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二) 同意書之簽具,亦得請病人之親友為見證人,如病人無配偶、親屬可為見證人時,可請其關係人為之,證明病人已同意簽署同意書。
接著來看"醫療代理人指定同意書":
此同意書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可預立,
僅能處理同法第4條第1項的「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意願。
根本無法擴及醫療法第63條所稱的「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在安寧緩和醫療現場,若是沒預立"醫療代理人指定同意書",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
同法第7條第4項,最近親屬為: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最近親屬意見不一致,依上述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同法第7條第6項)
連關係人都不在最近親屬範圍內,何來假議題之說??
醫療法第63條所稱的「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無規定親屬順序,要如何處理?
台灣外傷醫學會理事界暨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理事李坤樺先生,
於"從醫學倫理到醫事法律"簡報第32頁中提到:
「親屬代理決定權之範圍及其順位
法律: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外,無一般性之規定
學說:類推適用醫療法 § 6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7 IV」
http://ppt.cc/rFRB
台中榮總胃腸科 吳俊穎 醫師暨陽明大學醫學系、東海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
於2008年6月14日的"醫學法律教學經驗分享"簡報第6頁中提到:
「病患親屬的代理決定權
‧ 病患親屬代理決定權的範圍與代理方式?
–法規上:沒有一般性的規定
–學說上:類推適用醫療法§6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7IV
‧ 病患親屬的代理範圍是否有所限制?
‧ 病患親屬的代理方式、代理順位?」
http://education.jah.org.tw/9_cte/3_handout/othertest.asp?id=242
都要靠學說來補充解釋了,
醫療實務要怎麼確定同性伴侶可明確成為法律上的最近親屬及享有優先順位??
最後來看台中榮民總醫院 "醫療指定代理人同意書":
「註:家屬以在場者為準,優先順序如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姊妹、祖父母、成年之其他親屬。」
http://ppt.cc/DHgW
關係人亦不見蹤影,何來公平對待之說??
勿再忽視同性伴侶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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