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即時論壇】同志醫療權益未曾被剝奪"之個人回覆

原文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925/264489/
從醫療法律層面來說,同志確實有權為其伴侶簽署手術、麻醉與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相關同意書。依據醫療法第63與64條規定,除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外,關係人亦可代病人簽署醫療之法律文件。而依照衛生署(衛福部前身)公報第34卷5號53頁之解釋,關係人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也就是在醫療決策中,具備(非)同志身分之「同居人」或「配偶」,並不會因為其有無法定之婚姻關係,而接受到醫界不公平之對待。
條文沒有規定代為簽署同意書之人在法律上的效力順位呀。

條文都規定的那麼模糊了,關係人的認定自然是任憑院方主觀認定。

同居人及摯友同時出現在醫療現場,誰的意見優先?特別密切關係的認定?

而且該函令在簽署同意書之見證人順位上,關係人的確是劣於配偶及親屬。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副總統主持戒嚴時期十大代表性政治冤案發表會

副總統主持戒嚴時期十大代表性政治冤案發表會
公布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09日

  呂副總統秀蓮女士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身分,今天上午在美麗島事件二十五週年前夕召開記者會,公布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國史館、行政院文建會、國家檔案局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共同評選出來的「戒嚴時期十大代表性政治冤案」,並表示將於明(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戒嚴令在台頒布紀念日時,進一步公布當年的人權加害者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