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Re: 台北高行101年訴字第14號
時間: Fri May 18 00:23:55 2012
有關陳敬學與阿瑋2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登記時被駁回,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案,後續庭期如下:
類別:行政
年度:101
字別:訴
案號:14
開庭日期:101/05/15
開庭時間:1540
法庭:行政法院二樓第七法庭
股別:義
庭類:準備程序
週二,首次去旁聽本案的準備程序庭。因為個人因素,遲了10分鐘才到達。
當日主持程序的是陳心弘法官(通常主持準備程序庭的是本案的受命法官),
照例進行本案的爭點整理。
慶幸的是,被告(即行政機關一方)在當日開庭期間幾乎沒提出有力的攻擊方法。
註:""內文有9成以上的準確轉述
陳法官提出爭點之一:
"行政機關於辦理婚姻登記時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增添民法所無的限制"
被告則官僚式地答辯:
"依法務部及內政部函釋辦理,上面說什麼我們就作什麼,依法行政。"
陳法官命被告要針對這個爭點提出相關的說理及證據,不能用上述理由塘塞,
法院已就此一部份盡告知義務。
最後,陳法官主要請原告就
"同性婚姻究以立法或司法解決為妥,可否從如戶籍法的修正等著手,以及相關的外國情勢(比較法)提出相關報告,以便法院參酌。"
原告方的兩位律師之一推測,法官是否在暗示本案可由司法加以解決的心證推論。
但這並不能代表由3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意向,故仍尚待觀察。
兩位律師設想被告方可能提出的攻擊主張:
1)就民法條文為體系性解釋
2)同志婚姻係立法形成之事項
後記:
準備庭結束後,見到瑞士駐台記者訪問原告方的律師,不禁嚇了一跳。看來瑞士國民應該
早已把兩公約內化成自身的價值觀了,希望到言辯庭時能見到公視來持續關注這個議題。
另外,原告方兩位律師是志願無償來幫忙本案訴訟,
對他們的付出及當事人的勇氣致上最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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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
[PeoPo公民新聞] 同志爭婚姻權4/10第2次準備程序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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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人權是一個普世價值的體現,或許這並非用支持不支持就能夠言明。
許多的不支持對於一個同志生命是相當可悲的,
"原來,我的生命與權益需要用這樣的方式被決定、被看待" 。
對某些人來說這只是個支持議題,對我們來說是個生命議題。
這之間的差距與表態,對某些人只是人生一環,對我們來說卻是需要用盡生命去爭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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